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泮某某,曾用名潘涛,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镇**街**号**楼**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村镇**村**,现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路**号**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泮某某编写能够破坏《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系统程序进程的DNF“818”外挂软件,交由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总代理生成配套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周的虚拟卡密予以销售。为保持该外挂软件运行稳定性,被告人泮某某一般每天进行版本更新并以当天日期命名,但功能不变。二人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07068.11元、4万元。
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明知DNF“818”外挂软件能够破坏《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系统程序进程,仍作为分代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并在网络平台加价出售。三人分别向他人售卖272人次、215人次、134人次,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3187.98元、2005元、1795.35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外挂运行后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实现该游戏本身不具备的“自动刷图”“技能全屏”“倍攻”等功能,对该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泮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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