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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泥某某赌博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7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泥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自2020年1月16日至20日期间,连续五天聚集多人在本县**镇“**茶楼”一包间内,以“焖鸡”和“斗牛牛”的方式组织赌博,并雇佣同案犯骆某某负责在现场根据参与赌博人员下注大小来抽头,五天共抽头营利11420元,泥某某以每天200-300元支付骆某某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泥某某及同案犯骆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马边公安局在**镇**茶楼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二人的赌博违法金8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进行赌博,邀约他人帮其抽头,抽头渔利114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泥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俊作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同案犯骆某某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赌博赃款被扣押于马边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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