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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波罕保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波罕保,曾用名:岩保,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罕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波罕保从2019年5月开始多次向吸毒人员岩某某、扑某某、光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等人贩卖毒品。2019年8月21日,勐罕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波罕保抓获,在其家中查获疑似用来装毒品的白色塑料药瓶两个,瓶内遗留毒品可疑物粉末。经称量,毒品冰毒片粉末净重0.02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可疑物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岩某甲、岩某乙、扑某某、岩某某、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波罕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手机辨认照片、搜查证、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第一次封装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提取照片、第二次封装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物证辨认笔录、毒品二次封装照片、称量记录、称量辨认照片、质量检定证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尿检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波罕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罕保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波罕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波罕保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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