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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波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50********,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附近鱼塘边。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波某某将其父亲留下的火药枪带至勐腊县**镇**村附近鱼塘边的傣楼内藏匿。其于2018年11月3日持枪进入当地人称“螃蟹箐头”的林区狩猎。

经核查,其狩猎地点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仑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波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2012年,被告人波某某使用扣子在当地人称“广帕亮”的林地内捕捉到一只白鹇,并将白鹇带回家中食用后把白鹇的羽毛若干及两只脚存放于家中。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鸟爪两只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并持枪进入保护区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波某某非法猎杀一只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白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且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波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附近鱼塘边,联系电话1589433****、1528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证扣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勐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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