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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波某某,曾用名:岩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5********,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勐腊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3时38分许,当其驾车行至勐腊县**广场路口(兰磨线K2981+9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波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波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房,联系电话1536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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