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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0********,回族,大专文化,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0年8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8日被济南市交警支队历下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路017号路灯杆处时,与前方同向停在道路西侧的鲁******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栾某某,男,59岁)、鲁******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郑某某,男,46岁)、鲁******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高某某,男,55岁)发生连环追尾,造成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案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被告人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7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法某某赔偿栾某某4500元人民币,赔偿郑某某、高某某各800元人民币,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2020年1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法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害人陈述(栾某某等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芬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5317****);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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