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黄岛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鲁******灰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黄岛区王台镇**路王台***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对法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