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单位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路**号,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路**院。2017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人,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号。2017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人,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路**号。2017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单位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在从印度进口辣椒提取物过程中,为偷逃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报关进口。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商议并决定以较低价格申报进口,低报部分货款通过非法方式支付外方。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与外商商谈价格、订立合同。被告人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经核查,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辣椒提取物2吨,偷逃税款人民币297930.13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合同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方式,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温德强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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