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单位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路**,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小区**楼**单元**。2018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黑色金属材料(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有色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铁矿制、焦炭、建材等批发零售,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公司在天津口岸出口废钢过程中,为达到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王某控制的离岸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采用制作低价格虚假贸易单据的方式,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使用他人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在离岸公司账户收取外商货款后,与他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倒汇人员将货款转至孙某乙国内账户。
经计核,被告单位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采用以上方式走私出口废钢共63票,计1.77万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8219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
2.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3.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书证;
4.离岸公司账户、孙某乙个人账户资金流水;
5.证人孙某丙、熊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
7.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国岩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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