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沙马小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号,现住越西县**镇。2013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五千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韩猫儿,男,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街**号附**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耿健,绰号小给豆儿,男,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巷**号。2015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马小某、韩某某、耿健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至2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被告人沙马小某,韩某某二人邀约张某某、杨某某、阿某某等人在越西县越城镇索玛花园小区,越城之星小区、天意花园小区以“扎牛牛”方式,分别以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的开庄金额进行聚众赌博。二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达7000余元以上。被告人耿健协助沙马小某抽头以及为参赌人提供烟、水服务。2020年2月8日,越西县公安局民警在越西县越城镇越城之星小区宋某某家中,将正在参与赌博的14人抓获,查获赌资2.9万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物证勘查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小某、韩某某、耿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马小某、韩某某为主犯,被告人耿健为从犯。被告人沙马小某、耿健为累犯。三被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涉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沙马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耿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依五乃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沙马小某、韩某某、耿健现在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20页,随案移送判决书1份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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