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XXXXXX001X,大专文化程度,原沙雅县XX幼儿园教师,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新疆沙雅县XXX路XX号XX城XX期XX号楼XX单元XXX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鲁某某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被害人马某某办公室抽屉内存放大量现金,于2019年XX月XX日13时许盗取被害人马某某办公室抽屉内现金26230元,将其赃款中的927元用于偿还沙雅县某某超市日常消费所产生的欠账,另通过支付现金的形式从某某超市老板赵某某处兑换微信转账6300元用于消费,剩余19000余元现金在其被抓获时主动交于沙雅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2623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全部返还被害人,亦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住新疆沙雅县XXX路XX号XX城XX期XX号楼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80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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