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XXXXXXXX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现住新疆沙雅县某某镇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20日被阿克苏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伊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移送起诉,阿克苏分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2日,沙雅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某某)与沙雅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受沙雅县某某局委托),签订营造经济林合同,承包位于某某乡某某村范围内的1980亩土地,期限50年。2009年12月15日,又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由伊某某个人履行。2016年10月17日,沙雅县某某局与伊某某签订《阿克苏地区沙雅县2015年度退耕还林合同书》,伊某某将营造林合同地中的625.2亩耕地退耕还林,并领取2016、2017年退耕还林核桃树、红枣树的补贴。
2017年12月31日,伊某某将1980亩的营造经济林合同地全部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营造经济林合同转让协议》,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与沙雅县某某公司,就转让的1980亩土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安排李某某将上述承包地中的625.2亩退耕还林地毁坏,由承包户种植棉花。经鉴定,退耕还林地实际面积为633.1亩,该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以及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33.1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沙雅县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50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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