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419XXXXXX287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沙雅县XX镇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8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邀请朋友裴某某、申某某、张某某(音)等四人在沙雅县金沙国际清风寨饭店吃饭,期间几人均饮白酒。次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新NXXXXX号牌小型轿车,从沙雅县金水湾二期玉象胡杨化工厂家属院驶出,行驶至某某小区XX号楼楼下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21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6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88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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