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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雅县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928XXXXXXXX54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X村XX号,住沙雅县XX镇XX小区X弄X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梁XX与梁XX在沙雅县XX镇馕坑肉饭店饮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梁XX饮酒后驾驶新N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古勒巴格镇光明南路右转弯行驶至沙雅镇彩虹路与青年路交汇路口右转弯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梁XX的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梁XX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X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X拘役二个月,并处4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XX现住沙雅县XX镇XX小区X弄X号,联系电话187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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