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22XXXXXXXX1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号,住沙雅县XX镇XX村大队部。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30许,被告人孟XX在沙雅县托依堡镇老铁热克村大队部附近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2时许,被告人孟XX醉酒后驾驶新NGXXX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老铁热克村三组附近时自摔,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孟XX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XX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XX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6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XX现住沙雅县托依堡镇老铁热克村大队部,联系电话130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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