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29号
被告人沙某且,曾用名:吉勒捕迫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9********,彝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冕宁县人,捕前住四川省冕宁县**镇**巷**段**号**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且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冕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9月12日,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沙某且与被害人苏某某(系沙某且之妻)因琐事发生争吵、抓扯。后沙某且对苏某某进行了殴打、掐脖颈,致苏某某当场死亡。在确认苏某某死亡后,沙某且将尸体拖拽至冕宁县观喜路旁的一块大豆地内掩藏。2019年7月16日上午,沙某且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扼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沙某且现关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卷材料9页及光盘13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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