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沙某某(小名小发明),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46********,仡佬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安顺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11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从广东回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家中,因家庭琐事和怀疑妻子鄢某某(殁年74岁)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发生口角,沙某某遂在家中用手打鄢某某的脸部,鄢某某起身跑出房间,沙某某追逐至一楼堂屋小门边上便用木棒击打鄢某某背部、臀部及双大腿,致木棒折断。鄢某某往外跑,沙某某追至自家房屋二楼楼梯间路边,用手再次打鄢某某的脸部,在鄢某某折返跑到家中一楼大门的路边后,沙某某脱下自己穿的鞋,使用鞋底击打鄢某某的背部、四肢及臀部,后被邻居劝止,鄢某某和沙某某先后回到家中床上睡觉。次日8时许,沙某某在家中往厕所的楼梯上发现鄢某某已倒地死亡。经鉴定,鄢某某系被他人用圆柱形棍棒和接触面相对平整的钝器打击全身多处,体表大面积皮下出血致原发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子女亲属对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断的木棒、黑色胶鞋;2.书证: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左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法物)字[2019]466号鉴定意见书,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4109号、第4110号鉴定意见书,(普)公(司)鉴(法病)字[2019]34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视频、人身检查、现场勘查同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开荣、张文宪
2019年11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470页,散卷2页,合计472页;视频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书面量刑建议书2份。
4.本案物证折断的木棒、黑色胶鞋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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