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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受贿、单位行贿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2********,汉族,高中文化,曾任灌云县**馆**、**管理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社区**组。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灌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又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沙某某利用担任灌云县**馆**、**管理所**以及主持灌云县**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灌云县**家具厂在提高骨灰盒销量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灌云县**家具厂负责人王某甲送予的现金共计29.25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殡仪馆账册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葛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卫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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