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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沙某甲,曾用名沙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沙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沙某甲在兴化市**镇自家蟹塘南侧圩子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的罂粟数量为2170株。经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验现场铲除的植物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现场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沙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

6.兴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计数笔录及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蔡小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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