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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2017年2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因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人民币一千元的罚款。被告人沙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被告人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当月9日经该分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当月13日。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沙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沙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沙某甲在沙某乙(另案处理)将苏A5****小型轿车开至本区龙池街道沿河花园小区西大门口处时,在接受新冠疫情检查中与小区保安等人发生纠纷,后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醉酒后对牌号为苏A5****小型轿车进行倒车与前进操作,经群众报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沙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00.2mg/100mL血。

被告人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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