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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甲、杨某甲等8人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己,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彝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庚,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杨某甲、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沙某戊、沙某己、沙某庚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熊某甲(另案)告知被告人沙某甲、杨某甲、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沙某戊、沙某己、沙某庚其需要一块铁杉大板,后杨某甲、沙某甲等人按其要求,在兰坪县啦井镇挂登村委会绿竹坪“双风缉私”林区砍伐了一株铁杉,并制成大板后出售给熊某甲。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铁杉树1株立木材积为59.8359m3,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

另查明,被告人沙某甲、杨某甲、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沙某戊、沙某己、沙某庚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乙、熊某乙、熊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沙某甲、杨某甲、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沙某戊、沙某己、沙某庚的供述与辩解;4.怒江绿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沙某丙、沙某己、沙某庚、沙某甲、沙某乙、沙某戊、沙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杨某甲、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沙某戊、沙某己、沙某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达59.8359m3,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沙某甲、杨某甲、沙某乙、沙某丙、沙某丁、沙某戊、沙某己、沙某庚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对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碧琮、陈婧

和文娟

书记员:和爱玲、李向春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91186****;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50886****;被告人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88758****;被告人沙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98862****;被告人沙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98730****;被告人沙某戊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98866****;被告人沙某己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98860****;被告人沙某庚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36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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