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31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楼**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沙某某通过微信从网友“梦想成真”(具体身份不详)处购买“抓源”、“抓包”等链接,随后将装有上述盗链的APP安装到其购买的机顶盒内,再售卖给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汕尾市等处的买家用于收看港澳电视节目从中获利。现已查明,被告人沙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共售卖机顶盒200余个、交易金额达6万余元。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东县**镇**大道**号**店内抓获被告人沙某某,并缴获部分机顶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机顶盒照片及指认,淘宝交易记录截图、顺丰快递记录及指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及指认,其他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吴某某、薛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伍某某证言;3.被告人沙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事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机顶盒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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