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林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桑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在桑某某**乡**村刘家沟河内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经被告人沙某某供述称系将农药甲氰菊酯与泥土掺合后投入河中后等毒死的鱼从河中浮上来后抓鱼。经桑某某农业农村局认定使用农药甲氰菊酯在河内毒鱼的方式为禁用的捕捞方法。经聘请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认定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河段桑某某**乡**村**河段至**河段属于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禁渔区,全年都为禁渔期。被告人沙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用禁用捕捞方法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了生态修复补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认定;涉案捕捞河段保护水源情况说明;相关文件材料;现场照片、地形图、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情况说明、湘农联[2018]147号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乡**村**组,联系电话135744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缴纳生态修补费用的单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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