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62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某市某某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何某某、王某某等人被传销组织以找工作为由骗至襄阳,因何、王等人不愿意加入传销活动,被告人沙某某及郭某某、赵某某、郑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传销人员对何、王等人采取上厕所跟随、不让外出、监听打电话、甚至殴打威胁等方式对何等人进行拘禁,时间长达十至二十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生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传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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