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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赌博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沙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赌博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西昌市**街**家属区一住房内开设麻将馆,多次邀约、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三人为一桌,以50元或100元为赌注,打50元的每桌抽取300元盈利,打100元的每桌抽取600元盈利。2019年2月28日,民警在麻将馆内将沙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赌资24960元。经查,自2018年11月以来,沙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83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8********)。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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