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西昌市**街**家属区一住房内开设麻将馆,多次邀约、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三人为一桌,以50元或100元为赌注,打50元的每桌抽取300元盈利,打100元的每桌抽取600元盈利。2019年2月28日,民警在麻将馆内将沙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赌资24960元。经查,自2018年11月以来,沙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83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8********)。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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