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在景洪市**大佛寺旁某村附近的一工棚内吸食毒品,被景洪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抓获,在工棚内查获毒品海洛因、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一袋蓝色袋子包装、一袋白色袋子包装),特警大队还在工棚内抓获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陈某某、批某某。经查,被告人沙某某多次向陈某某、批某某出售毒品供其吸食。
经鉴定,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及包装物重量为7.82克,净重3.39克;毒品冰毒片剂(蓝色袋子)重量为20.12克,净重18.75克;毒品冰毒片剂(白色袋子)6.15克,净重5.57克,共计查获海洛因净重3.39克,冰毒净重为24.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陈某某、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封装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取样毒品记录及照片、第二次封装笔录及照片、毒品入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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