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2********,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月,被告人沙某某在双江自治县实施盗窃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沙某某事先与收购废旧物品的蒙某甲商量好收购电瓶价格并带蒙某甲到忙开村那落山基站查看。后蒙某甲驾驶自己的电瓶三轮车将基站机房内的48只备用电瓶拆卸拉走,并以7000多元的价格将电瓶变卖,所得赃款支付给沙某某6000余元,剩余归自己所有。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沙某某再次与蒙某甲商量好电瓶收购价格后带蒙某甲、余某某到国营农场一队旁基站查看。次日,蒙某甲、余某某将基站内的96只备用电瓶拆卸,并让蒙某乙帮忙拉走。后蒙某甲以17136元的价格将电瓶变卖,所得赃款支付给沙某某13400元,支付蒙某乙运费800元,剩余2936元归自己所有。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4320元。
2019年10月1日,民警到被告人沙某某家对其进行抓捕,未发现沙某某,并要求其父亲打电话给沙某某,沙某某在接到电话后主动回家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瓶照片8张;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19组书证;
3.证人蒙某甲、余某某9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光盘2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忠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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