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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沙**,男,彝族,农民,初中文化,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7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道**村**组**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沙**未经许可,擅自到宁蒗县**乡**村委**村**组“木嘎亮托(彝语音译)”他人自留山上,采伐云南松22株。经鉴定,沙**砍伐的22株云南松的立木蓄积为8.12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留山权利人许可,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西鲁东

检察官助理:谭国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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