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457,汉族,小学文化,系马鞍山市雨山区**路**成人用品店实际经营人,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路**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机关**号)。被告人沙某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6日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沙某某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和其他非正规渠道购进“老中医补肾丸”、“草本伟哥”等三十余种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栋**号)对外销售。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沙某某以每盒3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侯某某销售“老中医补肾丸”3盒,销售金额90元。
2019年8月16日,侦查机关在该店现场扣押“德国黑金刚”、“老中医补肾丸”等36种性保健品,并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经鉴定,“老中医补肾丸”、“德国黑金刚”、“红钻伟哥”、“草本伟哥”、“蚁力神”、“美国伟哥”、“虫草延时王”、“红蚁髓”、“老色狼”、“增大王”、“硬到底”等11种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其中“老中医补肾丸”系假药,其余10种性保健品系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中医补肾丸、德国黑金刚、红钻伟哥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笔录;
7.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函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销售假药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与原判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於蔚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路**栋**室;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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