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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142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面馆**,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楼**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天王星娱乐城门前因琐事发生互殴,沙某某用钢管将宋某某嘴部打伤,造成宋某某1十1冠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多发皮肤挫擦伤,左前臂、右膝及左小腿多发挫伤及擦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沙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沙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沙某某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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