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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沙某某,曾用名沙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街**排**号。2006年7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因赌博被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佰元。2020年1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杨某某报警称在济南市历城区**路路北**烧烤店处,因醉酒口角,有人对其进行殴打。接警后,山大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与辅警一起到**烧烤店处警。经调查查明,被告人沙某某酒后在**烧烤店殴打报警人杨某某。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沙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同时对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并将民警王某某带的口罩拽掉。后民警将被告人沙某某带回山大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山大路派出所办案区内,民警梁某某等人依法对被告人沙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被告人沙某某仍拒不配合,不停对民警进行辱骂。期间,被告人沙某某还用手击打民警梁某某的面部,导致梁某某眼部受伤。后被告人沙某某在山大路派出所的留置室内继续吵闹,用手拍打、用脚踹留置室的玻璃门,并辱骂工作人员,一直持续至2020年12月8日7时许。当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沙某某带至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东风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2月9日,因殴打杨某某,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给予沙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8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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