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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受贿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8,回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系新蔡县**中心主任,新蔡县第十一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蔡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11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11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沙某某利用其担任新蔡县**股长的职务便利,在新蔡县**建设项目中,收受项目承建方人员张某某、金某某等人送予的现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沙某某在该项目施工协调、资金拨付、追加预算等方面为张某某、金某某等人提供帮助。现被告人沙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书、银行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立明

检察官助理:龚嘉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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