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7时左右,被告人沙某某独自在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自己的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和一罐一斤装的啤酒,当日18时左右,被告人沙某某吃完饭,独自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湖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处时,被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沙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沙某某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沙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经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省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血液采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血液采样视频光盘一张

7.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