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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吉林省长春市****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8号红旗牌出租车沿长吉高速西出口由西向东驶出高速出口时,为逃避防疫部门排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沙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并与停在高速口接受防疫检查的宫某某驾驶的吉B****5号车,程某某驾驶的吉B*****号车分别发生刮蹭后逃逸。高新交管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虎南路的回族墓地处将沙某某带回调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沙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8mg/100ml 。沙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民警工作纪实、事故经过、沙某某驾驶吉A****8出租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交管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4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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