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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200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县,住**县**乡**村委**组**号,现住香格里拉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号车驶出香格里拉市**区**,先后途径**线、**古管委、**幼儿园等,23时23分许,当车行至**区街道路**处时,车辆撞上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停在道路旁的云******、云******号车,随后又撞上行道树,造成三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道路西侧一玉米地内发现沙某某。后民警将其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开发区分院请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沙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经鉴定,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49.86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沙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均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视听资料:查获光盘、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茸拉姆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县**乡**村委**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786925****;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3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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