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牧民,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新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呼图壁县X14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6公里加7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新B*****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其受伤,两车损坏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呼图壁县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努尔布拉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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