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霍某垦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2001********,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尔果斯市**牧场**队**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霍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霍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与其朋友阿某某在六十一团**超市内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阿某某已达报废年限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六十一团**路段时被霍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阿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力
检察官助理:阿尔孜古丽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霍尔果斯市**牧场**队**号,联系方式:1527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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