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9********,回族,中专文化,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号,案发前系济宁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19年9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城区省道102线14k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6±6.3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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