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3********,回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8年6月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小型轿车(车载沂水县**镇***村丁某某1人)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马站镇花园宾馆停车场,因同车人员与沂水县**镇***村杨某某发生争执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396****)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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