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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牌照号为鲁M****N的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沿着津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站镇前营村村口时与该村防疫执勤卡口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对方报警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采集血样并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人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强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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