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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蓬莱**路**门南,与前方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并报案。经鉴定,李某某系车祸后头面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沙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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