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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沙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5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辽E****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驶往八里甸子镇马鹿泡村方向,当行至八里甸子镇马鹿泡村一组路段时,遇雾天未保持安全车速且盲目驾驶追撞同方向行人迟某甲,造成迟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迟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为外力作用形成。经现场勘验与调查,被告人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乙、沙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212号、通公(尸)鉴字[2019]33号、沈佳司鉴所[2019]痕交鉴字第1397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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