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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罗某某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20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3********,初中文化,原德昌县皇朝大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6********,初中文化,原德昌县皇朝大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街**栋**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罗某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德昌县皇朝大酒店总经理张某甲(在逃)利用酒店下设魔指部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魔指部20余名技师从事 “手淫”、“胸推”色情服务和 “口交”卖淫服务招揽顾客。经鉴定,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德昌县皇朝大酒店魔指部推出“手淫”、“胸推”色情服务违法所得915342元人民币,推出“口交”卖淫服务违法所得4855898.2元人民币。被告人沙某某、罗某某在受聘担任魔指部经理和主管期间,明知张某甲利用魔指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为其招募、培训、考核卖淫技师,并对卖淫技师进行日常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德昌县皇朝大酒店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单、皇朝大酒店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月薪资汇总表、皇朝酒店魔指部保健技师名册、皇朝魔指保健技师2017年-2019年工资收入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代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沙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四川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德昌县皇朝大酒店魔指部账目的审计鉴定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德昌县皇朝大酒店的搜查笔录、李某某对皇朝酒店六楼客房部的辨认笔录、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沙某某与张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罗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协助他人进行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蓉

检察官助理:范海胤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德昌县**镇**街**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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