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6〕177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家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香格里拉花园**栋**室。因赌博,于2015年3月14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家住安徽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29日、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底,被告人沙某某、张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在和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先后设在和县**镇**巷小区**栋**室**小区**栋**单元**室。赌博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进行,参赌人员每次下注一百、二百元不等,庄家“通吃”一把抽头一百至数百元不等。开设赌场期间,胡某某、张某安排场地,沙某某、张某联系参赌人员,并带头参赌,胡某某让胡德祥在赌场放高利贷并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赌场每天抽头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抽头款在沙某某、张某和胡某某之间分配,后期,参赌人员韩某参与抽头款分配。开设赌场期间,除每天支付日常开支数百元外,胡某某得赃款5500元,沙某某得赃款30000元,张某得赃款15000元,韩某得赃款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谢某某、陈婷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某某、张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董某某、沙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沙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两人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6年6月30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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