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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吉某甲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2000********,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道**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其父亲确认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2006********(户籍资料登记有误,公安已作说明),彝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甲、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经吉某乙(已判刑)介绍,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6日到三水区**镇**村、**村一带,帮助衣某甲(已判刑)介绍卖淫,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与吉某乙、陈某某(已判刑)一起负责望风和接送嫖客去失足女房间;其中,2020年1月7日21时许、2020年1月8日20时许,衣某甲两次介绍失足女衣某乙与庞某某性交易,2020年1月9日23时许,衣某甲介绍失足女衣某乙与周某某性交易,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衣某甲介绍失足女阿某某与程某某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已发还);2.微信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庞某等23人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吉某甲的骨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  彦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沙某某、吉某甲现羁押在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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