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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吉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9********,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海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6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吉某某、沙某某、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海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吉某某、沙某某、王某乙到**镇正在拆迁的“**石材厂”内以捡垃圾为由,趁厂内无人看守之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进入厂房内堆放设备材料的房屋内将屋内的槽钢、锯片、废铁、缸盆以及三个水泵等钢铁材料使用背篼偷运到厂房外,并藏放至“**石材厂”附近的巷子内,后寻找到一辆三轮车来拉运盗取的钢铁材料,六人正在将废铁与水泵装到三轮车上时被现场挡获,后经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六人所盗窃的钢铁材料以废铁价格估算共计2323元人民币、三个水泵价值46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7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吉某某、沙某某和王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10月14日

附:

    1.六名被告人现取保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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