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沙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沙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回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比德文”电动四轮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村**路事故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北侧李某某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达成事故调解协议。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