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沙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4********,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沙马拉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早上,被告人沙某丁去冕山镇卫生院领服美沙酮,途中遇到吸毒人员廖某某,廖某某让沙某丁贩卖一点美沙酮给自己,沙某丁答应后当天在服用美沙酮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自己服用的美沙酮偷偷带出贩卖给廖某某,廖某某在附近小卖部买来一包价值25元的云烟、给老板刷了50元红包换成现金给沙某丁;2020年6月1日,廖某某欲再向沙某丁购买美沙酮,因沙某丁当天领服的美沙酮已经服用完,答应第二天再卖给他,后廖某某在之前的小卖部又刷了100元红包给老板,沙某丁拿了一包价值15元利群烟走了,第二天(6月2日)早上,廖某某到前一天刷红包的小卖部将剩下的85元拿给沙某丁,后沙某丁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自己领服的部分美沙酮贩卖给了廖某某,廖某某将沙某丁贩卖的美沙酮和自己领服的部分美沙酮装在一起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收缴出一瓶美沙酮经称量净重160.16克。
被告人沙某丁两次贩卖美沙酮从中共获利两包香烟价值40元钱和现金135元。2020年6月2日9时30分被告人沙某丁主动到喜德县冕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照片)、凉山州美沙酮专用处方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微信的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鲁某某,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委托书、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丁在明知是毒品美沙酮的情况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沙某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色乌合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丁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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