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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字金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沙字金,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沙字金曾因盗窃,于2018年2月24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6月1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1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沙字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字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沙字金在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北路儿童医院门诊大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何某某等人的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沙字金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何某某Vivo牌金色Y66手机一部,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消费1100余元,其为变现退票,致其中50元返还至被害人支付宝。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1元。

2、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沙字金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陶某某Vivo牌Y71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沙字金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蒋某某Vivo牌蓝色IQ00 NEO3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98元。
    4、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沙字金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陈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沙字金被抓获归案。Vivo牌金色Y66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沙字金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字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字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检察官助理:王郭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沙字金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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