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沙字金,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沙字金曾因盗窃,于2018年2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6月1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沙字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字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沙字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沙字金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儿童医院门诊大厅一楼,盗窃被害人沙某某“华为”牌畅想8e手机一部、黄色零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身份证等物品,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
2.2018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沙字金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儿童医院门诊大厅一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OPP0”牌R15手机一部,后盗刷该手机微信零钱内人民币488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0元。
3.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沙字金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儿童医院门诊大厅一楼,盗窃被害人翟某某“OPP0” 牌A5手机二部,手机壳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经认定被盗二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9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沙字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沙字金的供述与辩解;
4. 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等笔录;
5. 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字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字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字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字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沙字金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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